The Beginning
丹东机动车注册登记禁止性要求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1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1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1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1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1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96号)要求,自2016年9月19日起(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转出时间为准),车辆管理部门依据环保部门的查验结果,对符合国家再用机动车第四阶段(含)以上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予以办理迁入手续。 尾气排放未达到国家再用机动车第四阶段的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客车、“出租和出租转非”车辆,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