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城区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溪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城区分局审批。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无地址可落社区集体户;
3、凡在我市城区购买、自建房屋,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计房屋面积大小、房屋新旧、居住年限,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落户。
4、凡在我市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计房屋面积大小、房屋新旧、居住年限,凭房屋所有权证即可办理落户。
5、凡在我市购买的二手房,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论原户主户口是否迁出,均可参照第一条先行办理落户。
办理地点
本溪市各户籍派出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