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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敬老优待证可以享受到哪些优待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7 12: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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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老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优待政策呢?

  大庆市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可以享受政务服务、卫生保健、生活和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及维权服务五大类37项优待。

  具体优待如下: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落实和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的倾斜。

  2.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8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建立随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增长机制。在核定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3.在春节等节日对百岁以上老年人进行慰问。

  4.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完全失能、半失能、孤寡、失独、高龄、老会战老年人入住。

  5.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旧房改造。

  6.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帮助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7.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

  9.社区(村)老年组织应当协助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互助和志愿活动,通过邻里守望,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对高龄、孤寡、空巢、失能等老年人进行帮助。

  10.对市区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等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去世的,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免除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

  11.老年人凭身份证(住址为大庆市的)、本市户口簿、居住证任意一件,到市、县(区)、高新区老龄工作部门办理《敬老优待证》。(注:2022年7月1日前仍可办理)

  (二)卫生保健优待

  12.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挂号、就诊、检查、付款、取药、住院实行优先措施;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13.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辖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宣传、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血脂、血糖、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肾功和心电等,今后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情况逐步增加。同时,针对享有慢性病(重症)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结合慢性病(重症)情况,增加1至2项体检项目。

  15.鼓励现有一、二级医院转型为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养老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各类医保定点范围。

  16.倡导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实现“医养”双向转移。

  17.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城乡低保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三)生活和交通出行优待

  18.鼓励专业性中介组织、社会团体或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发挥其为老年人服务的作用。

  19.推广建设老年应急呼叫及家政服务平台的服务模式,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专业人员上门服务业务,逐步扩大服务的规模和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失独、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老年人免费发放平安通手机。

  20.提倡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气、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实行老年人优先付款和其它便利优惠服务。

  21.金融机构应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办理业务。对行动不便或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引导服务,对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行减免手续费,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22.市区内公共汽车(含101路、102路、快2线),对60至64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乘坐,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需办理公交敬老卡)。

  23.市内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站,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退)票、检票、上车服务。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根据需要提供引导和帮助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别关照。

  24.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25.提倡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方面的优惠。

  26.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大型商业网点、交通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处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四)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类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28.非经营性的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29.鼓励经营性的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

  30.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

  31.新建和改建的社区应当将社区服务综合体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

  32.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给子门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五)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判、及时执行。对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老年人,依法提供口头立案。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立案。在审理老年人婚烟家庭案件中,依法关注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4.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获利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

  35.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6.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37.公证处在办理老年人遗嘱公证时,对60至79周岁的老年人减半收取公证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公证费。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可上门办理。

  特别提醒:第2、3、4、10、17、37条优待对象,仅限于本市户籍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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