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第23条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第15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18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医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办理材料】
1、垫付产前检查
①产前检查门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2、垫付门诊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③门(急)诊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份);
3、垫付住院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③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
④异地急诊就医有关材料(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份)。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及注意事项】
1、单位将职工申报的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分类归集、粘贴,申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个人缴费参保人将本人申报材料分类归集、粘贴、填写交接单,交由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
2、以社发形式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激活金融功能。
3、个人缴费人员享受计生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用。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