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市涉外离婚登记应提交材料如下:
香港居民: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另一种途径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负责办理。
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不愿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或者夫妻双方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终止夫妻关系,由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准予离婚调解书或作出离婚判决。
澳门居民:协议离婚: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诉讼离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台湾居民:如果为台湾居民的一方与延边市居民一方的配偶自愿离婚,并达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的,双方可以共同到日照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延边市居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如果双方不是在大陆办理的结婚登记,或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没有达成协议,或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受理双方的离婚申请。
如果配偶为延边市居民或台湾居民的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难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的,必须向市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决定是否应当离婚。如果作出离婚判决,因为两岸之间现实的政治对立,大陆与台湾当局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事判决的机制,对于一方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后应当给付的部分以及应当支付的经济帮助费等,应当一次性支付完毕,有困难难以一次支付完毕的应当提供担保。
出国人员、华侨:.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起诉。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