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二、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