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精神,在认真总结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确保两项制度顺利合并,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健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缴激励机制。2014年,在全市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如需统一调增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按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选择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为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为100元、120、160元。如今后需增加政府补贴,按省政府规定执行。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市级两园区财政各分担50%;扩权试点县除省级财政负担外,其余部分由县本级财政负担。
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各县(区、市级两园区)政府应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的轻度残疾人,各县(区、市级两园区)政府应代其缴纳每人每年50元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按原办法执行。
对参保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各县(区、市级两园区)政府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5元,省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区、市级两园区)级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原新农保及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领取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申报停止领取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对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八、基金监管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九、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各级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办机构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按国家统一要求,在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要坚持不懈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完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