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二、法定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三、审批条件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受理方式:承诺件
五、审批流程:受理→审批→制证(省厅)→发证
六、应交材料: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一份,A4规格。
(一)、基本手续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提交证件原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提交1张经中国电信办证直通车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出入境制证照片和照片采集回执;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先向有资质的组团社报名后,凭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等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相关批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二)、证件换发、补发
1、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损毁。
2、申请补发证件的须提交证件遗失说明;申请证件换发的须交验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证件损毁的,须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164)
30元/证;签注、加注20元/项次。
八、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一)窗口电话:028-38167531
(二)投诉电话:028-3816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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