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按照定居条件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二.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地区,分居多年的(申请时可携带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同行);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双方均需年满六十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申请人需年满十八岁不满六十岁);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定居才能继承的;
5.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申请、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有: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单程)》2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照片数据条形码1份,无数据条形码的另提交照片1张供扫描用;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5、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需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和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单位意见;
6、各种条件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⑴夫妻团聚:提交结婚证明,携行子女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⑵照顾父母: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提供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及放弃申请的协议书或者在港父母的指定书。
⑶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⑷孤儿投靠亲属: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⑸投靠、照顾养父母:提交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证明。
⑹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提交内地无子女的证明,香港亲属在出入境受理部门亲笔书写的邀请书信或经香港律师事务所认证的声明书。
⑺继承财产:提交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遗产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⑻以前不符合携行子女条件而现在符合的,可提出申请,包括已改为永居子女类的也可以重新变更。如因读书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其它地方的,凭父母结婚证、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回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向原内地父母申请地提出申请。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办证时限: 7个工作日受理完毕上报省厅审批、制证。
1、申请人需先向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再行发给正式的申请表格,受理日期从申请人递交正式申请表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2、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办证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六.咨询电话:5717001、5717057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