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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生育证》者,应及时申报。发证机关可根据《生育证》档案向遗失《生育证》的当事人出具《生育证证明》。
持证人户籍发生变动时,未怀孕的必须将《生育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生育要求的,迁往新住地后再办理申请手续。已怀孕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生育证》,签署转办通知书,转新住地换发《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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