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区内人户分离的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暂住我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前往台湾地区。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探亲、定居或应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的旅行证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一、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二、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的。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如果签注种类是旅游需要提供指定旅行社的组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选择其他签注种类需要提供公安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 依据前往台湾地区的不同事由填写申请表(可从接待大厅咨询台领取或网上下载表格)。使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手工填写,表格须填写完整,不得复印。并将照片贴在申请表
二、照相、复印 申请人本人到接待大厅的照相室(社会化服务公司提供有尝服务),现场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制证照片在网上传输到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复印户籍、身份证等材料,区内人户分离的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另外需要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三、递交申请及交费 申请人本人持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到出入境接待大厅(接待室)受理台递交申请,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内容确认无误。递交申请后在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交费。
四、取证
出入境证件直接邮寄个人,证件邮寄实行“到付费”方式。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地址要详细明确到辖区、街道及门牌号,电话正确有人接听,在证件收到前不要变更通讯方式并及时接听电话。
办理期限:10(工作日)
时限说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 (公通字[2000]99号);
一次签注:20元/证 (国价费字[1993]164号);
多次签注: 100元/证 (国计价格[2001]1835号);
加 注:20元/证 (国价费字[1993]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