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支付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保险责任起始日(2023年1月1日0时)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经浙江省本级或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属于责任一、责任二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不纳入本产品报销范围。
9.当次手术或住院社会医疗保险整体不予报销的情形,如各种美容、整形、非功能性矫形、减肥,治疗雀斑、脱痣、护肤、镶牙、洁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发生的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10.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1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12.特需医疗(新生儿出生记录、激光近视治疗技术、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血液去脂术、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自体库储存费用、自体血保存、医学整形服务(包括口腔正畸)、口腔种植、特需自选体检服务、新生儿特殊护理、高档特需病房【包括家庭化病房、温馨产房】、院际会诊服务、家庭医护保健服务、专业性尸体整容等),本产品不予支付。
详细内容请看:《西湖益联保2023参保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