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宁波商标受理处(简称宁波商标受理处)于2016年11月1日启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依据
为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设立宁波商标受理处。
二、 主要职责
负责宁波辖区及周边地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做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管理工作;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三、 地址及邮政编码
地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510室(宁波市和济街69号);
邮政编码:315042。
四、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杜琼、宫莫野;
联系电话:0574-55330598。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宁波商标受理处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
二、收费标准
1、受理商标注册费:6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
3、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
三、说明
1、以上收费项目属于商标局受理规费,不论商标是否注册成功,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一般在收费后三个月内,申请人根据宁波商标受理处通知,凭收款收据换取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费”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