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一、我市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
1.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纳入我市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三类监测对象以及无劳动能力脱贫户等人口)。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4.已购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
5.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我市医疗救助的保障项目
①门诊医疗救助
待遇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收入型其他救助对象按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2、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在定点医药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有效期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
②住院医疗救助
待遇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收入型其他救助对象按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2、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在定点医药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有效期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
③二次医疗救助。
三、其他须知
1、
2、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茂名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市域内、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实现市、县、镇三级全覆盖。
医疗救助对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等费用,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