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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承担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厂
图源公众号:邢台养犬管理
特别提示:根据《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养犬人未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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