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成都户籍居民;
2、省内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
3、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省内非按需申领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及凉山州木里县)户籍居民: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人员除外):
(1)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2)成都户籍居民的父母、配偶、子女。
5、驻蓉部队现役军人。
(二)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各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获取)。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交验户口簿,非按需申领地区户籍居民还需交验户口簿原件(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除外),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三)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居民还需交验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1、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交验有效的成都市居住证(学龄前儿童可交验父亲或母亲的居住证);
2、属于成都户籍居民亲属的交验成都户籍居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在蓉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
(四)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一方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五)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在我市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探望定居港澳地区的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七)属于军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八)申请换发港澳通行证的或持有效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通行证原件与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证件遗失或被盗的,提交相应情况说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办理该业务所需的申请材料,前往出入境办证窗口办理。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入境部门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因私出境证件受理回执》。
(三)申请人完成缴费,需要邮寄证件的扫描《受理回执》左上角二维码办理邮寄手续。
(四)本人或委托他人在预约取证时间领取证件,领证时提交取证回执、本人身份证或代取人身份证;回执遗失的由本人持身份证领取证件。
四、申请提交:
(一)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由一名监护人陪同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2、持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首次申请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的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一式一份
五、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省内户籍居民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外省户籍居民办理时限为20个自然日;
持通行证申请签注,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申请的2个工作日后签发,在区市县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的3个工作日后签发。
需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七、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天府广场四川省科技馆西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办理机构
市、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
九、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温馨提示:
(一)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时,通行证的有效期应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申请新签注时,证件上仍在有效期内的同一前往地的旧签注将被注销。
(二)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
咨询电话: 028-86407769
监督投诉电话:028-86407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