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不可以申请宅基地。在耕地上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非法使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部门批准
1、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宅基地审批的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