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主驾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汽车安全带是为了在碰撞时对乘员进行约束以及避免碰撞时乘员与方向盘及仪表板等发生二次碰撞或避免碰撞时冲出车外导致死伤的安全装置。汽车安全带又可以称之为座椅安全带,是乘员约束装置的一种。汽车安全带是公认的最廉价也是最有效的安全装置,在车辆的装备中很多国家是强制装备安全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公安部1992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规定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人和前排乘车人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8月1日后,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人或乘车人,一律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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