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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去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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