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