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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17号(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6月20日,老挝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数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老挝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明,一律作退归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卵岬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明有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抗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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