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征收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懂得了“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征收领域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甚至被一些人解读为“先给钱,后拆房”,虽不准确严谨,但也差不很多。
但是,被征收人未拿到补偿,房子也有可能被合法拆除,这是为什么?征收中时不时会冒出来的补偿款被“提存”,又是怎么回事呢?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提存的问题首先要从对“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正确理解开始讲起。
《条例》第2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紧接着第28条,逾期就是申请法院强拆。
这里面提到的征收补偿决定,就是提存一事的来源。
简言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存在房屋产权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征收方就会依法下达征收补偿决定。
此时,如果实行的是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需要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或得以确定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则可以在决定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也就是说,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即使被征收人未拿到征收补偿,征收项目仍要继续推进下去,其房屋也能在上述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被征收方合法拆除。
对于2011年《条例》出台前即实施的拆迁项目,提存便是此时拆迁方常见的处理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支付补偿款)的,债务人(拆迁方)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根据补偿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确定了补偿数额的)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征收补偿被提存后,征收方应当及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领取地点是公证处)。
被征收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的征收补偿,但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就归国家所有了。
当然实践中这种极端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提存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不利的。
这就意味着征收方所打算给出的补偿就是提存的那么多,再想增加补偿数额难度较大,且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
而提存出现的前提是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合法有效,故被征收人的维权关键就在于及时针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从而令博弈的平台继续存在下去,避免征收方通过“提存”解套进而推动强拆的进程。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提存一事的存在告诉我们,拆迁维权切忌一味消极等待、拖延,而是要积极作为、行动,采取合理有力的步骤来持续搭建协商、谈判平台,没了一个就要再续上一个。
要始终保持棋局是“活”的而不被走“死”,靠的就是不等不靠,依靠法律。
须知,在你不动的时候,征收的推进脚步一刻也不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