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视听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视听资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各种言词证据都是犯罪信息在人的记忆里的反映,受到当事人的感受、判断、记忆和表达能力的限制,因而尽管许多人在同样的时间、地点,目睹了同一个事件,但在事后的作证时,所作的描述却可能大相径庭。而视听资料则以最先进的科技设备(录音、录像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为载体,它是犯罪信息在这些高科技设备中的反映。由于这些高科技设备具有极强的保真、储存与再现事物本来面目的功能,因而它所记录和储存的有关犯罪的信息,就更为准确与逼真,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
2、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直观性。
各种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手势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是以画面和音像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往往可以成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
3、其具有动态连续性。
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段或个别情况,而不能反映出案件的发展过程。而视听资料能够生动、形象地从动态上连续不间断的将在特定时间、地点所发生的事件经过与具体情节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从而能够动态地、连续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4、具有信息量大、便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性。
其他证据最终多以纸张为载体,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出来,不仅其体积大,查找繁琐且不便保存。而视听资料则以磁带、电子计算机储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容量大、易保存等特点,且可反复使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二、除了视听资料常见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
综上所述,视听资料是很好理解的,像是录音录像就可以被认定成视听资料,虽然视听资料是很常见的证据类型,可是,当事人不能伪造视听资料,伪造的视听资料不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伪造证据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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