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立案和不立案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行医立案和不立案的区别是,立案后经查证属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立案一般面临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需要承担非法行医赔偿;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需要承担非法行医赔偿;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需要承担非法行医赔偿;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需要承担非法行医赔偿;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承担非法行医赔偿。
三、非法行医涉嫌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在我国,从事医疗行为是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没有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都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判刑,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会立为刑事案件,按照违法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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