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玩忽职守需要什么证据?
(1)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1、被调查人案发时所具有的职权和职责,对其公务和职责的熟悉程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动机、目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规的认知程度,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知程度。
2、被调查人玩忽职守行为时间、地点、方式、过程及结果,公务活动的共同负责人、参与人、执行人情况及各自意见,公务活动中具体表现和态度,是否受到权力干预,干预的人员、授意的内容。
3、被调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是否有不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情况,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上级主管领导、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知情人等相关证人关于被调查人的职权范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及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陈述。
2、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关于被调查人案发时具有的职权和职责,对公务和职责熟悉程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动机、目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规的认知程度,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知程度,本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具体经过及诉求的陈述。
(3)书证、物证
1、关于被调查人职责的工作制度、规范文件,被调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批件、工作日记、电话记录等。
2、相关职业规范、工作制度、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书、文件以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处理公务活动受到的处分决定等。
二、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的?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证人证言,书证,被调查人的供述都可以作为证据。认定玩忽职守罪要考虑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之间的差别,玩忽职守罪是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工作失误只是过失行为。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财产受损失的会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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