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逃逸交警怎么分责任
1、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勘察现场,并认定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
2、追究逃逸人员法律责任。
3、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4、交通事故撞死人,首先应该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要根据事故责任来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1)如果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肇事者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可由交警根据相应的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起点为: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四)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五)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六)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七)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由交警到现场认定事故责任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受害者死亡的,需要从重处罚,可以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时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若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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