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药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假药案件惩罚性赔偿最低为3倍来进行给予处罚,生产或者是销售假药的一般只要条件构成最低的刑法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造成他人死亡的话,还会判决死刑并且处罚罚金。
销售假药惩罚性赔偿金依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生产的假药在致人死亡或者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
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的假药如果只是普通的消炎药不会耽误别人治疗的一般是属于情节比较轻的,但是如果生产的假药是别人救命的药,那么就是属于间接杀人,情节就是严重的,这种情况不是简单的进行罚款或者是教育,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行为人实施销售假药的行为的,一般是归我国的工商部门管理的,此时是侵害到我国的消费者的权益的,是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并且这个赔偿的数额的计算是很高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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