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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哪些 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哪些种类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08 22:48:38
The Beginning

一、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哪些?

我国实行强制注册的商标范围主要指两类商品:一是人用药品,二是烟草制品。

1、人用药品,指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烟草制品,指卷烟、带有包装的烟丝。

二、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流程有哪些?

(1)形式审查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如果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了形式问题,会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补正。

(2)实质审查

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会决定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部分相对理由。

(3)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和复审

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共利益,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注册商标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独占性。独占性又称专用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该商标。

(2)时间性。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过了法定期限即丧失法律效力。中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同时规定期限届满可请求续展,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3)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权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离开一定的地域则失去专有使用权的法律效力。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只能在授予该商标权的国家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如需在那个国家受到保护,即需要在那个国家依照该国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综上所述,除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之外,生产销售其他的商品是不需要专门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是自愿的。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先进行查重,如果销售的产品类型相同,就不能跟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这样有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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