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事业单位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山东事业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职工在医疗期内患病并在六个月内停止工作治疗,连续工作年龄不足十年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按照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不满30年的,按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病假工资不发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在病假期间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1、请病假期间公司不发工资是违法的。职工病假,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事业单位的病假工资与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成正比的,一般是按照正常工资的70%进行发放,最高是不能超过80%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发病假工资的话,劳动者可以带上一定的证据材料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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