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被告恶意透支怎么办
信用卡恶意透支被起诉,应当及时偿还欠款,防止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只是因逾期偿还信用卡债务被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其只要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使还款即可。 但是如果持卡人是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那么很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四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同时包括银行以及持卡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2、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等,也不能作犯罪论处。
信用卡被告恶意透支的行为对于债务人一定要及时的与银行进行协商,确定自己不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于逾期利息和法律责任都不用承担,但如果本人选择不理会被起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那么是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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