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量刑?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只是一个总称,具体的犯罪手段还是非常的多的,比如说以危险的方法破坏油田、河流等。
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实,关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问题是必须要结合犯罪情节,手段和造成的后果的,只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某些犯罪手段,不管有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后果都已经涉嫌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了。
《刑法》第115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1、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方面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只有在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等其他具体罪名的时候,才可以对该犯罪行为人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需要达到和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一样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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