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逮捕的人如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被逮捕的人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的方式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逮捕是最为严重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强制措施的变更,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在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下,具体处理。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为保证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的三个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当逮捕的这三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变更逮捕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在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当中,若发现符合刑事逮捕措施的,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措施,然后由人检察院作出决定,当然了,被批准逮捕之后,逮捕的期限数已经届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完全是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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