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武器装备罪怎样量刑
1、触犯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重要或大量武器装备予以遗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行为人在犯战时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时,有时会同时遗弃武器装备,如行为人丢掉枪支逃离阵地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和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抢夺武器装备罪怎么处罚的
1、构成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则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犯抢夺武器装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战时抢夺武器装备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
三、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违抗命令,是指下级部属违背上级的作战命令、指示。遗弃武器装备,不是指一般地将武器装备丢失,而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的义务,有能力承担保管武器装备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保管义务,侵犯国家对于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部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构成遗弃武器装备罪,可以判1~6个月的拘役,也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标准是由法院决定的。遗弃武器装备对侵犯的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现役军官,现役士兵或者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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