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的认定是什么?
1、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则出于过失。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刑法》第320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两个罪名,应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3、划清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构成该两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在海关、边防地区就职的职员,主要任务就是对需要出入境的一切人和物进行核查,不得允许那些没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入)境。若是其他职员发现自己的同事存在非法放行的行为,那么可以选择向单位反映,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
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的重要,因此负责办理签证或者是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的把握,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将会构成犯罪行为,一般将会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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