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一)行为人须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只有他们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失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中,"情节严重"有什么具体表现形式?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要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情节是否严重。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往往难以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一般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
在当代的社会传染性传播之后,对于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甚至是有一些比较严重的传染并将会导致人员死亡,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刑法》第409条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将会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但前提必须是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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