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触犯抢夺罪是否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抢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特征
抢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三)客体特征
抢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可移动的财物。
对抢夺罪的对象没有明确限定为可移动的财物,但从本罪系当场夺取财物这一特色来分析,抢夺的财物只能是可移动的财物。
2、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物持有人合法取得的财物,也包括其非法取得的财物。
3、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
对于军职员来说,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也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抢上述对象,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客观方面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而是针对被抢夺财物使用强力,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占为己有。
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对物实施了暴力,对人产生了危险,既遂的标准是将财物实际控制到手,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夺罪的时候,不仅仅需要结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还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抢夺数额来确定,只有达到数额标准的,才会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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