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立案的7天是7个工作日吗?
1、法院立案的7天不是指7个工作日,而是指七个自然日。
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合同所称的“日”为工作日,否则一直是指自然日。 法院确定是否受理,不是在7个工作日内,而是正常的7天,包括节假日。
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 法院立案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立案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1、经法院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的立案工作人员决定立案,并将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输入电脑后自动生成案号。
2、法院将向您发送案件的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
3、可以在法院立案之日起7天内到法院立案大厅内设的银行收费窗口或法院附近的银行交纳诉讼费。
4、完成上述工作后,立案法官将会把您的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
三、法院民事纠纷立案后所有程序是什么?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纠纷发生之后,当然是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但是诉讼请求并不一定会被法院受理。根据规定,法院若是决定不予受理,需要在驳回诉讼请求的时候,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之后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材料,确定自己满足起诉条件之后,再次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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