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环境污染的罪名,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规定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原本为过失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罪后,刑法理论的通说依然认为本罪为过失犯罪本书难以赞成这种观点。首先,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缺乏法条的文理根据。换言之,从刑法第338条的表述来看,不能发现本罪为过失犯罪。
其次,如果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意味着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恐怕并不合适。再次,如果将本罪的责任形式确定为过失犯罪,就会否认本罪的共犯形态。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共犯形态并不少见。最后,将本罪确定故意犯罪,也不至于造成处罚漏洞。一方面,对过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没有必要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可以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当然,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比较复杂,所以,不要求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具体结果有确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是越来越积极针对于所造成环境有所伤害的行为都会受到刑法的处罚,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很严重,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话,则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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