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怎么判刑的?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我军的作战利益,是我军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战役、战斗的胜败,取决于我军全面掌握敌我双方真实情况基础上的决断。及时准确地掌握对方作战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和有关动态,对于我军全面了解和正确估计敌我力量对比,调整作战部署,制定作战方案,以求克敌制胜,具有重要意义。若虚报敌情,武装部队就难以制订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战略部署和行动方案,就会给部队招致危险,其后果不堪设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例如,因谎报军情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给对方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
1、提供虚假情报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战时乃是构成本罪在时间上的必备要件。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对方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提供虚假情报的行为。
所谓提供,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将虚假的敌情告知武装部队,以让其知道。既包括书面的,又包括口头的;既可以当面提供,又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或由第三人代为转告而不当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武装部队向其询问时而予以提供。不论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属虚假情报,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敌情,是指与我为敌的一方的一切有关信息情报,主要是军事情报,但不限于军事情报。凡属于与对方军事行动相关,能影响我军对对方军事行动的正确判断,可能产生错误认识或采取错误行动的各种情况,如对方的车辆调度、物资采供、新闻管制、装备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有关军事、政治、经济、地理、科学技术方面的情况,都属于对方军事的范畴。
所谓虚假敌情,是指不符合真实情况的与我军为敌的情况。有的是无中生有,编造或谎报根本不存在的敌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变敌情内容,或严重歪曲或夸大、隐瞒对方的情况。前者如将对方没有退却而谎称退却,没有设置雷区、雷阵而谎称其有等;后者则如将雷区位置变更地点,看见对方通过,知道其向东而谎称向西;故意夸大对方人数、武器装备等。
3、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而扰乱了部队的作战部署,干扰了部队的军事行动,破坏了部队的作战计划和安排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对方军事的实力,为泄私愤等。
战时状态下,情报是推进和获得胜利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有些犯罪分子为了干扰军事行动, 向我军提供虚假的军事情报,破坏了军事行动的计划,给军事行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犯罪行为人就要接受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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