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
2、信托契据
信托契据也是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其做法是债务人提供一份不动产作为偿债担保,由受托人持有,当债务人不能偿债时,债权人请求受托人没收和出售该不动产用以偿还债务。
受托人没收和出售不动产的权利是由信托协议规定的。在债务未获清偿时,受托人一般不能主动没收和出售不动产,只有经债权人请求时才可以这么做,且出售之前应通知债务人。受托人出售时应进行广告,法定期间届满后方可出售。出售所得用以支付债务、利息及费用,余额退还债务人,差额可由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弥补。
3、土地合同
在土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常规定在买方付清全部地价之前,卖方仍持有土地所有权。这类合同起到一种担保作用,因此也视为一种不动产担保方式。买方取得对土地的占有,缴纳税款并投保,承担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其他义务。土地的法律所有权仍在卖方手中,当价款全部付清后,才转移给买方。当买方未能付款时,卖方可取回对不动产的占有。这种收回程序比抵押下的收回简单、省时。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赎回权。如果买方在未付款时主动交还土地,则不须经过诉讼程序;若买方拒绝卖方的收回请求,卖方应通过起诉来达此目的。土地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向地方土地部门登记。
4、不动产留置权
不动产留置权是指劳务或材料提供者在因其提供而获得增值的不动产上所享有的担保权益,此种权益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约定。译为留置权是习惯译法,并不准确,因为有时不以占有为前提。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动产抵押担保所存在的担保方式有很多种,一般需要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来,而且在设立不动产抵押时就需要依法的登记,只要符合法定的条款就可以保障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抵押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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