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延开庭时间的办法是合理的吗?
拖延开庭时间的办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法院只需要在立案以后的六个月之内审结完毕即可,就算是六个月之内没办法审理完毕,遇到特殊情况,本院院长都可以延长审判时间。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恶意推迟开庭时间可以向法院监察室或者检察院反映,请求进行监督。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二、开庭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一)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二)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拖延开庭的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行为,一般来说开庭的时间是否需要延迟是需要由法院方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的,但是不允许案件的当事人擅自做出不合理的行为来延迟开庭的时间,这是完全不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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