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人格权吗?
1、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因此,署名权一般当作我国著作权当中的人格权来对待。
2、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3、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二、署名权的主体都有哪些?
1、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作者有三种情形: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2)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3)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2、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3、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之中的署名权,既然属于一种人身权,那么将不能被继承,且著作权人死亡之后,署名权依旧受到保护,若是署名权被侵犯,由继承了著作权财产权的继承人对侵权人追责。通常,享有署名权的是作品的作者,但该作者不一定可以享受诸如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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