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是合理的行为吗?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是合理的行为。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不存在对二审法院二审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因为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涉及在管辖权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追加的被告是否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的问题,不应当允许追加的被告在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的目的就是诉讼的安定性,如果允许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无疑会影响诉讼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类似参加的性质。
应当指出的是,管辖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判决的要件,本案是否应当由受诉法院管辖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管辖权异议期间的规定原本在于防止当事人纠缠管辖权问题,但因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发现管辖权有问题时,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可以绕开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不断向法院反映管辖权的问题,直到法院认识到管辖权的错误。关于这一问题合理的解释是,并非所有的管辖错误在异议期间已过之后,法院都可依职权纠正,除了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之外。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审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的,但是是都能够上诉成功的法院是否能受理上诉的请求,则是不确定的,法院有权对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驳回处理,双方当事人也就必须要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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