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行回收投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有哪些?
先行回收投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是,先行回收投资是法律允许的,但抽逃出资是违法的。
《公司法》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有哪些?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三、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所述,先行回收投资跟抽逃出资之间没有可比性,像先行回收投资的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来讲,满足法定条件才能收回投资,比如财务状况良好,收回投资时也依法弥补了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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