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的区别有什么?
1、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
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
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2、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在主观上的区别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还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但故意伤害罪主要是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需要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侵害行为,这种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需要有损害的结果产生,并且该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