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征地拆迁的人都知道,要拿到合理、足额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儿。
但在现实的拆迁中,征地拆迁补偿款普遍偏低却也是常见的事情,这严重的侵害着被拆迁人的权益。
从经济损害到精神损害,被拆迁人都要经历一番,但还是存在征地拆迁补偿款上的纠纷。
那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应该要如何拿才能保证自己不吃亏上当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来为您讲解怎样拿征地拆迁补偿款。
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款内容的支付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支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二、把失地补偿款分给没被征地的村民是否合法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这已很明确规定只能“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当然,地方的实施法规严格适用在本地方上,但对其他省市的政策施行是具有导向作用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因此,如果将征地补偿款补偿给其他没失地的村民,显然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各地方可依据地方具体规章政策来找出相关的指导文件。
三、2017年征地补偿款提留比例是多少呢?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经常问到的问题。
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40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