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嫖客是否为介绍卖淫罪?
介绍嫖娼是否为介绍卖淫罪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介绍卖淫行为和介绍嫖娼行为是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经预谋后按分工不同分别实施的,则介绍嫖娼者亦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2、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三、对介绍卖淫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介绍卖淫罪的定罪证据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介绍他人嫖娼的当事人跟卖淫者并不认识,跟卖淫团体也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但是,有预谋的介绍他人卖淫,同时给卖淫者介绍嫖客的,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即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