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支配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局、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三百零三条的第二款,但该条文仅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规定。
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方面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现行刑法并没有将开设赌场罪归入单位犯罪的范畴,故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责任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对赌博罪的罪状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第二款对开设赌场罪虽然并未明确要“以营利为目的”,但秉承同一语境下的省略表达习惯,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之规定,可以看出开设赌博罪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3、客体方面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旨在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开设赌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
三、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实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