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黄金37天,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
一、律师在黄金37天内可以起到的作用
1.会见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之一。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往往与外界联系不畅,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又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在会见时,重点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识,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众多权利当中,重中之重是“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提出异议并修改的权利”并且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辩解被记录在笔录中,千万不要没仔细看笔录就签字,也不要认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问题,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不少当事人会抱怨,笔录上记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自己说的没有记在上面。
但是,在没有刑讯逼供存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名确认的笔录内容很难被推翻,其辩解几乎不可能被法院采纳。
2.取证侦查阶段所说的取证,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
证据的作用无需多言。
3.与办案机关及时、合法、有效沟通在这一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法律意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阶段,辩护人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罪名;
可以审查案件管辖是否合法,提交《管辖权异议书》;
可以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立案,确定是否递交《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
如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辩护人可以代为提出控告申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等。
另外,在批准逮捕后,可以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4.其他法律帮助其他法律帮助,主要体现在有受害人的案件当中,及时参与、指导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以便达成《谅解协议》等方面。
二、黄金37天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因为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等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将很难被判处无罪,往往只能追求轻判。
而在37天之内,我们至少有两次机会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
第二是向检察院侦监部门请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而言是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将大大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结合长年积累下来的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如下刑事拘留黄金37天刑事辩护3项纪律(法律条文)7项注意(专业刑事辩护),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三、三项纪律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七项注意
1、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及时提交委托手续,侦查机关知道律师介入后将避免非合法手段办理案件;
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体验到亲人的关系和不放弃,从而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益的信心;
其二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讲解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其三是告知当事人在审讯过程中所享有的回避及拒绝签字等诉讼权利;
其四是告知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的法定酌定情节,疑罪从无从轻的理论知识,为争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无罪、罪轻建立基础。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刑讯逼供等情况仍时有发生。
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
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根据案件情况和专业的判断,制定刑事辩护方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同时通过申请取保候审,反映案件情况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给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
5. 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辩护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无逮捕必要的法律意见。
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七日内,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收集无罪的证据材料供侦察机关参考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刑事辩护人性化内容及措施刑事案件作为对自由和生命的处罚,其法律后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紧迫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义极为重大,这就决定了刑事辩护业务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人性化要求更为突出,决定了刑事辩护应以人性化服务为根本归宿。
人性化的核心内容即为“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做好人性化服务,关键是做好“三个把握”和“三个避免”。
“三个把握”指时刻把握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想法及预期;
把握案件进展;
把握证据内容及分析结论。
与此相对应,“三个避免”指要避免与当事人想法产生严重冲突;
避免对案件进程的了解晚于当事人;
避免回答当事人问题时语焉不详、不置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