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我们会遇到一个现象,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然后遇到政府征收,在这里就会遇到困惑,征收土地的补偿款究竟是给谁呢?是属于农民还是属于土地流转出去之后的承包人?
在这之前,我们先弄清楚,什么是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原本土地流转是件好事,能够减轻农村的负担还能够带动经济的发展,但是遇到征地之后,矛盾就来了。
首先,我们分为两个模块,今天给大家来说关于土地流转后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的发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转包与出租。
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出租:只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转包和出租两个行为之间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转包是发生在成员内部之间,出租是是发生在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之间。但是它们两个有个共同点就是对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产权不变。
遇到转包、出租这两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决定补偿款的所有呢?
我们知道土地被征收,会有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我们先来说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在转包或者出租合同上约定好,那我们就按这个约定的内容走。没有约定的,我们一般是将补偿给实际种植的人。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然后就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转包和出租虽然是实际是有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这并不影响,土地补偿费的取得,土地补偿费还是由原来的转包人和出租人获得的。
但是,当转包人、出租人与接包人、承租人之间有合同约定补偿的,我们还是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来分配补偿。
而安置补助费,又要另当别论了。转包是发生在成员内部之间,就是说明转包人与接包人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接包人是属于安置的对象。而出租是是发生在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之间,所以是没有安置补助费的。
所以,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中转包、出租后,遇到征收就知道补偿该怎么分配了。遇到这类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就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